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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复的概念
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所使用的公文。
批复属于下行文,是专门用来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的。批复的目的就是使下级机关的请示有着落、有交代,使下级能据此进行工作。一般是一个请示给一个批复,不涉及请示以外的事项或问题。事实上,没有请示就没有批复,没有批复也就没有请示。因为上级机关是根据下级机关的请示来制发批复公文的。批复的主送机关、行文对象,就是发出请示的下级机关。当然,批复有时也抄送少数有关机关。
二、批复的特点
(一)内容的针对性。批复内容有很强的针对性,请示什么,批复什么,有问才有答,绝不能答非所问。
(二)行文的被动性。批复必须以请示为存在条件,先有请示才有批复。
(三)批复意见的权威性。在批复中,上级机关的表态是经过会议研究做出的决定,因而具有明显的权威性,下级机关必须坚决执行,不得任意改变。
三、批复的写作要点
一般来说,批复的结构由标题、发文字号、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日期等几部分组成。其中,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日期与其他公文文种的写法基本相同。
(一)标题。批复的标题一般采用公文常规模式写法,即由发文机关、事由与文种组成。略有不同的是,批复往往在标题的主要内容一项中,明确表示对请示事件的意见和态度,而一般公文标题中的主要内容部分一般只点明文件指向的中心事件或问题,多数不明确表示态度和意见,如“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榆林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的批复”。如果不批准请求事项,标题中可以不出现态度和意见;如果是答复请求指示的请示,也无须在标题中表态。
(二)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三部分组成,如“国函〔1998〕15号”。发文字号一般放在标题之下。
(三)主送机关。批复的主送机关,一般只有一个,即来文请示的下级机关。若需要发给其他下级机关,则用“抄送”形式。主送机关一般放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且顶格书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标题中没有标明报送请示的机关名称,主送机关的名称要单独写上;如果标题中已经标明了报送请示的机关名称,那么主送机关也可以省略不写。
(四)正文。批复的正文通常由批复依据、批复内容、结语等几部分组成。
批复依据,是批复正文的起始语,即告知请示收到情况。通常引述下级请示的时间、标题、文号等,必要时还可简要引用请示的主要内容,作为批复的依据,如“你省《关于变更西宁市行政区域范围的请示》(青政〔1999〕49号)收悉”。
批复的内容是正文的核心。正文中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令、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对请示中提出的问题,做出恰当、明确的答复。这部分要写明上级机关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有三种写法:一是予以同意或批准;二是如不同意或不批准,需要说明理由和依据;三是“基本同意”“原则上同意”,则要写明修正意见或补充处理办法。批复的内容要简要明确。
(五)批复结语,即正文的结尾。一般用“特此批复”“此复”等习惯用语作为结尾。当然,也可以省略结尾。如确有必要,结尾一段还可以对执行批复提出要求或希望。
四、批复的写作要求
(一)态度要明朗。批复要求旗帜鲜明,同意什么,不同意什么,有何具体要求,都要十分明确,不可含糊其辞,更不能避而不答。
(二)语言要简洁。批复篇幅短小,文字须准确简明精练;语气要坚决肯定,使受文单位一目了然。
直接批复
直接批复是针对下属机关请示的直接答复。
【范例】
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
××发〔××××〕××号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对上述条款所述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视具体情节,按以下方法计算罚款金额:
(一)对可以认定的违法所得,在处以违法所得最高倍数的罚款数额仍低于对没有违法所得罚款幅度的下限时,按照对“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的罚款下限执行。
(二)对难以或无法认定的违法所得,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根据情节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
此复。
转发性批复
转发性批复是对请示事项相关单位的一并批示,指示其按批示事项执行。转发性批复与直接批复的差别,在于转发性批复中批复的事项既是针对来文请示机关的具体问题的批复,又包含着一定的指示性意见,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可以同时下发给所属各个下级机关或部分有关下属机关。
【范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圳特区私人建房问题给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批复
××××年××月××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报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处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私人建房情况的请示》收悉。
国务院认为,目前深圳特区出现的私占土地,乱建私房,破坏特区发展规划的现象必须迅速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的规定,考虑到特区建设的需要,应当明确宣布:
(一)深圳特区内所有土地,应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开发和经营,特区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特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占地建设住房和其他各种建筑物。
(二)特区内干部和职工住房,应由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门筹资统建,出售或租赁给个人居住。
(三)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建造私房,也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建房用地必须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以便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对于过去未经批准,私人擅自占地建造的私房,要逐户进行检查,根据其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今后私人擅自占地建造私房的,以违法论处。请深圳经济特区,根据上述精神,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有关的单项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公布实施。
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的类似问题,也按上述精神处理。
请准性批复
关于加强政策研究工作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9〕××号
××××:
××文收悉。省委、省政府意见如下:
一、按照机构改革关于政企分开的原则,你室不宜加挂××发展政策研究咨询中心的牌子。如确需设立该中心,可专题报省编委审批。
二、党政干部(包括政研干部)一律不搞职称评定。如省编委审批同意设××发展政策研究咨询中心,则该中心在编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三、关于聘请特约顾问等兼职人员问题,建议参照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办法,由你们自行聘任。凡超过离退休年龄的,一般就先退后聘。
四、同意来文中所提的其他意见。
特此批复。
中共××省委
××省人民政府
一九××年××月××日
一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