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处理 | office快递 | 公文课堂 | 名篇佳作 | 商务英语 | 英语欣赏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商务礼仪 | 职场礼仪 | 人在职场 | 时尚生活 | 办公软件 | ||
综合应用 | 工作手记 | 实用范例 | 写作知识 | 商务写作 | 休闲英语 | 地方法规 | 法律知识 | 外事礼仪 | 各国礼仪 | 饮食男女 | 休闲驿站 | 工具软件 |
一、办法的概念
办法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公文,主要用于制定对某项工作的安排或具体管理措施,涉及范围多属于具体事务和单一事项,如关于外资企业管理、税收、票汇结算等。
办法经过一段时间实施后,逐步发展为条例。
二、办法的写作要点
办法的结构由标题(包括题下标示)、正文两部分构成。
(一)标题及题下标示。办法的标题应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组成,也有省略发文机关的,但不多见。办法如属“试行”“暂行”的,要在标题中标明。属会议通过或需标明发布日期的,可在标题下加括号注明。也有的在题下标示中同时标明发文机关,但这时不能再在标题或落款中有发文机关重复出现。
(二)正文。办法的正文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办法的制发缘由、办法的具体内容、结语或附则。制发缘由指制定办法的依据、目的;具体内容为办法正文的主体;结束语常用以说明办法的适用范围、实施日期、要求、解释权等。
办法内容复杂的,可分为总则、分则、附则来组织结构;内容简单的,通常用分条列述的写法。
办法的制定依据往往是上级机关的法令、决议、条例等。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是办法写作的基本要求。
工作管理办法
【范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
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格式,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摘自《应用文写作大全》)
具体事项管理办法
【范例】
大学党委办公室印章管理办法
一、印章的刻制
(一)各种公章需由上级主管领导机关制发,或持上级批准证明制作。校党委印章,由上级党委颁发。系处总支、直属支部的印章报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根据党委决定审核批准。
(二)印章必须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制单位刻制。
(三)党委及党群各部的印章为圆形,各级印章的规格、尺寸、字体、形体、材质按中共中央、国务院、省的规定刻制。
(四)验收合格的印章,建档登记,盖好印鉴备案。然后颁发启用通知,下发使用。
二、印章的保管使用
(一)印章要专人保管,明确职责。要经常检查,细心保护,安全保管,严格制度。发现失窃,要及时报案。
(二)严格手续。使用印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表上注明。
(三)认真审阅。对用印文书内容要审阅清楚后再盖章。如需经办人亲自盖立,不让印管人员经手时,必须有上级领导批示,并登记清楚,否则不能用印。
(四)详细登记。填写用印登记表。用印时间、文书编号、用印单位、印数、经办人姓名、盖印人姓名等要认真登记。
(五)盖印正规。保证位置恰当、端正、图形清晰。若需代章要在落款后注明“代”字。代章只行上级代下级或同级,不可下级代上级。
三、印章停用、缴销
(一)因机构变动、撤销、改名或其他原因需换用新章时,要停用印章,并印发停用通知,清查印章,进行停用登记。登记时要写清停用机关、单位、原因、时间,做好停用的善后处理。
(二)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要进行缴销。由上级机关颁发的印章,应缴回原颁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本机关单位自制的印章自行处理;属个人的印章,应退给本人处理;一般戳记可销毁;撤销的单位应将原印章留存印模,连同上级通知一道作为档案专卷保管。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