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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中的标点符号
  •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1-7-18 17:48:56 来源:网鹿在线 【字号: 】 本条信息浏览人次共有
[导读]除了可以有条件地使用书名号,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引号、括号、连接号等,以使表意更加明白和准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对这一规定的正确理解应该是,“制文者要尽量避免标题中出现标点符号”。也就是说,在公文标题中要慎重使用标点符号。当然,这也不能绝对化,在标题的拟写过程中,除了可以有条件地使用书名号,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引号、括号、连接号等,以使表意更加明白和准确。

如果标题中有缩略语或简称,为了不使阅读者产生误解,可以使用引号,如《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26号)、《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非典”防治期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教学〔2003〕125号)。如果标题中有特定的称谓,也可以使用引号,如《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信用浙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2〕15号)。

如果标题中出现“草案”、“试行”、“暂行”等词语对前面的文字作注释或补充说明,可以使用括号,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50号)。有时括号还有表示“或者”的意思,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4号)。

如果标题中出现表示时间起止的情况,可以使用连接号,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9号)。

除上述几种情况,标题中各联合行文机关的名称之间可采用空一字的形式,以避免使用顿号,如《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标题事由部分有两个及以上的并列词或词组时,也可用空一字的形式,如中共浙江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陈伟强 秦小平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浙司党〔200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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