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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新规挑战互联网企业智慧
  •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0-11-9 21:23:32 来源:网鹿在线 【字号: 】 本条信息浏览人次共有
[导读]备受瞩目的侵权责任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自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到法律正式发布,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就一直是舆论争议的焦点之一

      侵权责任法将于7月1日正式生效,其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也将随之对互联网企业造成广泛冲击,其中既包括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运营商,也包括提供平台服务的搜索引擎、BBS、实时交流、聊天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

      备受瞩目的侵权责任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自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到法律正式发布,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就一直是舆论争议的焦点之一,侵权责任法的第36条也被称为“网络侵权专条”。该法条的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款则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三款规定在有效保护被侵权者利益的同时,其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也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套上了一道相当严格的紧箍咒。单就字面理解,第36条没有区分不同类别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它将在7月1日生效后对互联网企业造成广泛冲击,其中既包括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运营商,也包括提供平台服务的搜索引擎、BBS、实时交流、聊天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广大互联网企业则应及早对这些冲击有所研究和分析,积极谋划应对之道。


      网络侵权专条三大挑战

 

      >>比例失衡的网络内容审查义务

 

      从第36条第一款规定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自己发布的内容要承担事先审查义务,否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要承担侵权责任,鉴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发布内容的直接控制能力,这一点无可厚非。第36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情况下,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客观上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知道”一词并非规范的法言法语,究竟是“明知”,还是“应知”,抑或二者兼而有之?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判断“知道”的标准也具有很多的主观性。对于提供接入服务(电信运营商)和平台服务(搜索引擎、BBS、实时交流、聊天室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他们在网络服务中扮演的是“通道”与“平台”的角色,面对每天数以亿计的海量网络信息,理论上没有审查的权利和义务,技术上也很难做到一一审查。侵权责任法第36条生效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将难免在诉讼中陷入“知道”与“不知道”的逻辑泥潭。

 

      >>应接不暇的网络侵权投诉通知

 

       随着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在信息的网络传播权利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规范完善的“通知与取下”程序。第36条将“通知与取下”程序的适用范围由著作权扩展到人格权(包括通过网络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包括通过网络窃取他人网银资金、侵害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以及商标权。不难想象,随着侵权责任法的生效,一旦发生人肉搜索、侵犯隐私、贪腐举报等事件,当事人为限制负面影响扩大,将毫不犹豫地选择“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取下”措施。


      这样一来,对于电信运营商等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由于技术原因,他们只能断开含有侵权内容的整个网站,这不仅可能伤及无辜,还可能使运营商承担相对于接入网站的合同违约责任;而对于搜索引擎、BBS、实时交流、聊天室等提供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在侵权内容真实性难以判定的情况下,如果他们接到侵权通知后不同意取下侵权内容,就可能难逃诉讼之累。而一旦他们大开“通知与取下”的方便之门,则又可能打击网络用户的参与热情,影响网站点击率,并最终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与良性发展。

 

      此外,我国已经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对涉及网络著作权的“通知”与“取下”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其相对成熟并具有可操作性。但在人格权、财产权以及商标权等其他网络侵权方面,我国尚未颁布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被侵权人需要采取何种形式通知、需要具备哪些要件等诸多具体操作性问题也就尚无参照,这将在实践中为各方留下很大的争执空间。

 

      >>愈加沉重的“讼累”负担

 

      依据第36条,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发布的内容侵权的要承担侵权责任,接到被侵权人通知不及时配合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知道他人侵权不采取必要措施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由此看来,侵权责任法正式生效后,互联网企业当被告的几率将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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