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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无偿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地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在好意同乘者,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对免费搭车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尚未有相关好意同乘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未对好意同乘的损害赔偿做出具体规定。
李小姐和同事赵先生参加公司聚会,晚宴后李小姐搭乘赵先生的车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小姐受伤,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后经过交警认定,赵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小姐治疗期间,对自己独自承担巨额医疗费心有不甘。问:李小姐可以要求赵先生赔偿吗?
律师说法:
李小姐可以要求赵先生赔偿。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赵先生本应该将李小姐安全地送回家,却由于赵先生的原因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赵先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也具备明显的特殊性,赵先生只是出于同事间的互帮互助送李小姐回家,他本身没有送李小姐回家的法定义务,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中无因管理、公序良俗的原则,可以适当减少赵先生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一、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一般受害人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这种赔偿的性质应当是补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
二、对于提供一定的燃料,燃料费、交通费、过路费、过桥费等费用,数额低于客运合同应当承担的费用的,可以参照客运公司损害赔偿的标准,以适当低于该标准,高于单纯的好意同乘的补偿标准确定赔偿责任。
三、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故意造成的,应当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的过失为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且与驾驶员的过失具有共同原因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处理,按照过失和原因力的比例,分担责任。对比要说明的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实行的过错推定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对于支付费用的同乘车,虽然机动车行驶目的并非为同乘者个人,但是应当按照客运合同规则的处理,造成损害,驾驶员和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