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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调解书)
  • 作者:韩荣杰律师 更新时间:2012-4-18 16:29:36 来源: 【字号: 】 本条信息浏览人次共有
[导读]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东民终字第92号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东民终字第92号
2005年11月23日16时25分

 

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延虎,男,汉族,1982年12月27日出生,住互助县东沟洛少一社48号,现住西宁市建国路5号八一粮油加工厂家属楼2单元5楼东,吉祥商行打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生莲,女,汉族,1959年7月15日出生,住互助县东沟乡洛少村一社48号,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春国,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长财,男,汉族,1950年12月25日出生,住互助县威远镇深沟村五社239号,互助县东沟教委教师。

委托代理人:祁长荣,青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借贷纠纷。

上诉人莫延虎、苏生莲因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互助县人民法院(2005)互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以莫延虎放弃继承权,不应承担债务,而苏生莲仅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公正判决。

2003年3月3日,苏生莲之夫、莫延虎之父莫连山以经商为由向胡长财借款2万元,并书写欠条。同年6月,莫连山去世。后胡长财向莫延虎和苏生莲多次索要借款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莫延虎、苏生莲偿还被上诉人胡长财借款1万元,于本月29日之前履行完毕。(如不按期履行按原判决执行2万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二上诉人承担)。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上诉人莫延虎、苏生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被上诉人胡长财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银生

审  判  员   袁晓宁

代理审判员   冯明明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贾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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