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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胡某与西安市××酒店因工伤赔偿发生劳动争议,韩荣杰任胡某与西安市××酒店工伤赔偿争议一案的代理律师。
胡某与西安市××酒店在2006年4月建立劳动关系,胡某在该酒店处从事洗碗工作,由于该酒店针对胡某洗碗的工作岗位未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并且经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让加班加点,致使胡某右手不能从事原岗位的洗碗工作后被诊断为腱鞘炎,后虽经胡某积极治疗,但是仍未能痊愈。为此西安市××酒店2007年10月14日为胡某调换了工作岗位,让胡某从事厕所清洁工作,之后在2008年西安市××酒店单方面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西安市××酒店一直未支付原告因工作原因得病花费的医疗费用532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某在向法院起诉前没有申请工伤认定,而且早已经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如果法院以裁决结案,原告胡某的工伤赔偿诉讼请求很有可能被法院依法驳回,因此,作为原告胡某的委托代理人韩荣杰律师多次与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沟通协商,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西安市××酒店一次性支付原告胡某经济补偿费用8000元。据此 ,律师的不懈努力,使委托人胡某避免了可能败诉的诉讼风险,最终使本案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得以圆满解决,使委托人胡某避免了可能败诉的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