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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某瓷砖公司与王某、张某、褚某货款纠纷,2012年3月,佛山市某瓷砖公司委托韩荣杰律师任佛山市某陶瓷公司代理律师。
佛山市某瓷砖公司与王某签订代理经销合同,由王某负责陕西省区域内的某瓷砖销售事宜,王某打算与张某、褚某组建公司共同营业,代理销售瓷砖,后因公司一直未注册,加之经营不善,经营人内部发生分歧,致使无法继续经营。合伙无法归还货款,因而发生争议。
经查明2010年6月——2011年6月,佛山市某瓷砖公司向陕西代理商发送瓷砖价值共计110.65万元,案件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此案争议焦点在于作为合伙人之间是否对该货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无法追究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原告的货款可能无法追回,因此韩荣杰律师在认真严谨分析双发往来单据的基础上,认为被告方虽然没有注册公司,但实际上是以普通合伙的关系在代理经销瓷砖,因此被告之间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院采纳了韩荣杰律师的观点,成功为佛山市某瓷砖公司追回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