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甲方(车方):沈强,男,汉族,40岁,农民,住址:陕西省富平县刘集镇//村二组。身份证号://///
乙方(受害人方):郑倩(无意识患者),女,30岁,农民,住址: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事处阿房宫村。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韩荣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991243363
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雁塔大队调解,甲乙双方平等自愿互让互谅,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赔偿乙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食宿费等一切费用共计394000元(含已经支付的74000元)。
2010年6月20日一次付清剩余全款320000元。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身份证明及机动车保险索赔有关资料,并配合完成保险索赔事宜。
2、协议签订后,后续治疗由乙方负责。因后续治疗发生的各种意外包括意外死亡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3、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就此事故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不得向任何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提起申诉或控告。
4、该调解协议为甲乙双方就该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及其他责任的一次性解决,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5、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不得违反。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队留存一份。
7、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与雁塔交警大队也无任何关系。
甲方(代表):沈强 乙方(代表):寻大成
2010年6月20日 2010年6月20日
(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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